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津02民终209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8-03-28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光远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7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光远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光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光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胡光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哈欣
审判员王新
代理审判员孟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新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