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德惠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7)吉0183民初637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10-13
审理经过
原告德惠市惠发街向阳畜禽养殖场与被告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吉0183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德惠市惠发街向阳畜禽养殖场的起诉。原告德惠市惠发街向阳畜禽养殖场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2017年7月1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1民终388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7)吉0183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德惠市惠发街向阳畜禽养殖场经营者曲向阳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德惠市惠发街向阳畜禽养殖场撤回对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长薛冬梅代理审判员王林人民陪审员李景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