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辽民申359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12-20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肖春荣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2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肖春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郝志贤
代理审判员黄忠学
代理审判员陈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国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