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鄂05民申5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因与被申请人李全才、冯友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当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当阳市玉泉办事处申请再审称,其作为原审被告的主体不适格,诉争房屋征收单位系当阳市人民政府,其是接受政府委托处理拆迁事宜;宜昌华海资产评估合伙事务所不具有鉴定资质,其评估的涉案房产价值高,应重新鉴定。请求立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李全才、冯友秀提交意见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诉讼主体。当阳市玉泉办事处与李全才、冯友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李全才、冯友秀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起诉当阳市玉泉办事处要求其履行前述协议,主体并无不当。2、宜昌华海资产评估合伙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人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应作为定案依据。当阳市玉泉办事处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当阳市玉泉办事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当阳市玉泉办事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当阳市玉泉办事处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晓东
审判员邓丽华
审判员王四昌
裁判日期
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冀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