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0812民初951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11-20
审理经过
原告徐正贵与被告淮安华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都公司)、淮安市青浦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拆迁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
2017年11月10日,华都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作为共同被告,理由是华都公司仅负责开发,有关房产拆迁安置补偿及登记办理手续、具体的安置房屋分配是由清江浦区人民政府负责,安置房款也是由清江浦区人民政府下设的淮安市文庙二期拆迁指挥部收取,华都公司并未收取有关安置款,也不清楚具体的房屋安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两被告均系合同相对方,而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并非合同签订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华都公司申请追加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淮安华都置业有限公司追加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员柏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