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新津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川0132民初182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10-17
审理经过
原告新津县兴义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靳真明、易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新津县兴义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津县兴义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津县兴义镇人民政府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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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
审判员宋怀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罗韵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