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豫1302民初90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3-08
审理经过
原告李从合诉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油田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从合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从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肖德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