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0307民初17559-1757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12-29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十四案中,原告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撤回起诉。
(2016)粤0307民初17559号案件受理费11970元、(2016)粤0307民初17560号案件受理费11620元、(2016)粤0307民初17561号案件受理费11560元、(2016)粤0307民初17562号案件受理费11680元、(2016)粤0307民初17563号案件受理费11970元、(2016)粤0307民初17564号案件受理费11900元、(2016)粤0307民初17565号案件受理费10760元、(2016)粤0307民初17566号案件受理费10090元、(2016)粤0307民初17567号案件受理费11480元、(2016)粤0307民初17568号案件受理费11760元、(2016)粤0307民初17569号案件受理费28944元、(2016)粤0307民初17570号案件受理费30000元、(2016)粤0307民初17571号案件受理费29064元、(2016)粤0307民初17572号案件受理费30360元,共计2331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6579元,由原告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丹子
代理审判员陈美华
人民陪审员肖翔翔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罗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