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闽0503民初943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4-25
审理经过
原告李华清、丰泽区铭鑫模具加工厂与被告江杜荣、蔡梅英、蔡梅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李华清、丰泽区铭鑫模具加工厂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华清、丰泽区铭鑫模具加工厂以拟与江杜荣、蔡梅英、蔡梅香庭外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华清、丰泽区铭鑫模具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计1640元,由李华清、丰泽区铭鑫模具加工厂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卢玉婷
审判员郑丹红
代理审判员吕俊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