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02民申4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胡建明、陈雪花因与被申请人易星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苏02民终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胡建明、陈雪花于2017年3月28日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建明、陈雪花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双方已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胡建明、陈雪花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健
审判员许敏
审判员过坚列
裁判日期
二○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金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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