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案号:(2017)内0421民初1064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9-20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赤峰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