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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2010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25   阅读:

审理法院: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闽0305民初201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6-27

审理经过

原告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岸管委会)与被告郑亚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北岸管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郑亚怣支付安置房屋差价款268780元及其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0年,因湄洲湾港口铁路支线、东吴疏港公路项目建设需要,郑亚怣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经协商一致,北岸管委会作为征迁人,郑亚怣作为被征迁人,北岸管委会委托莆田市滨海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郑亚怣于2010年7月13日签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安置方式为产权置换,安置区名称为度口安置区,郑亚怣选择多层套房B区304号(建筑面积为132.3㎡)、店面B区3幢104-204号(建筑面积为303㎡)作为安置房,差价款为268780元。2015年2月12日,该工程经验收合格。但时至今日,郑亚怣拒绝支付分文,已构成违约,现致讼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岸管委会与郑亚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北岸管委会可另寻合法途径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章伟力

人民陪审员骆美高

人民陪审员黄志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蒋庆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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