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津02民终161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3-02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亚静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张贵庄村村民委员会、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0民初48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亚静于2017年3月2日以纠纷已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亚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亚静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包颖
审判员王珊
代理审判员张静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