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吉01民终440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8-23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省广厦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怀林、原审第三人长春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吉林省广厦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吉林省广厦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智
代理审判员张新华
代理审判员贺银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