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14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12-31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石鸭明与被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东山街道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麒麟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麒麟街道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宁民终字第365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鸭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石鸭明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仅依据双方陈述及现有证据认定东山街道未依法经过相关征用审批手续的事实不清,相关证据不足。原审判决仅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管理性规定而认定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东山街道办答辩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该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违反了此强制性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为无效是正确的。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
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拆迁的房屋所处的位置系集体土地。东山街道办未依法办理征收审批手续而将该土地用于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并且《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涉及的用于建设别墅型拆迁安置房的土地因占用集体土地和基本农田,已被国土部门确认违法。原审判决认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是正确的。一审法院在向石鸭明释明后,石鸭明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仍主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并要求按该协议履行,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石鸭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石鸭明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红建
代理审判员鲍颖焱
代理审判员陈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