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汉川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7)鄂0984民初91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12-18
审理经过
原告张华雄与被告汉川市住宅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张华雄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华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华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汉川市住宅开发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河清
审判员胡敬中
审判员蒋正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