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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784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28   阅读:

审理法院: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陕0302民初78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3-16

审理经过

原告游剑飞与被告陕西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游剑飞诉称,原告在位于宝鸡市渭滨区渭工路42号拥有民用宅一套,建筑面积85.96平方米。2011年该房屋拆迁改造,由被告以产权调换形式进行拆迁安置。2011年4月27日双方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约定拆迁过渡期为30个月,过渡费为每月10元∕平方米,若被告逾期交付超过12个月的,过渡费按每月20元∕平方米计算。协议签订后,原告按时搬迁撤离。但被告在施工中断断续续,时至今日,被告仅完成了该房屋的土建部分,整个工程处于停工状态。原告认为,双方所订立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双方都应当遵守,被告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拆迁过渡费23945.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1年4月27日,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的拆迁人为被告陕西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拆迁人为游国祯,而非本案原告游剑飞。因原告主体不适格,现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游剑飞的起诉。

诉讼费4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海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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