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京03民申12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7-31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洪保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密云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8民初5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洪保申请再审称:第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本案应当提起再审。2013年3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抗震改造协议书》,约定“原拆原建”、“建成后与原户型基本相同”。但建成后发现:1.东屋中原本没有阳台,但可放下一张1.8×2米的大床;现放大床用不上阳台,用阳台则床放不下,阳台设计不合理,未见实用性。2.西屋原有宽3米、长5米的阳台,由于改造被迁移至东屋,现在西屋放置一张1.8×2米的大床时,如果不拆床头卧室门将无法打开。3.改造前入户门在西边而改造后入户门在东边,与东户型入户门相邻,加之还有一个管道井门,我们这三个门互相影响出入。有一次东户的孩子放学后在门口等待家人开门,此时我正好开门出去,开门较轻但门仍碰到孩子身上。此类情况不止一次发生。第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本案应当提起再审。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不知情也没有签字认可改造设计图纸。改造后的房屋户型改变,造成申请人生活上的不便,缺乏实用性。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洪保所提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故其再审申请本院不能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洪保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嘉节
审判员温云翔
审判员陈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