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筑民一终字第167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12-02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大平与被上诉人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花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邓大平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强、付梅,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彭俊玮、苏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已免交。
审判人员
审判长彭伦禹
代理审判员刘劼
代理审判员王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子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