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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筑民一终字第1672号二审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29   阅读:

审理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筑民一终字第167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12-02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贵利与被上诉人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花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胡贵利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强,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彭俊玮、苏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已免交。

审判人员

审判长彭伦禹

代理审判员刘劼

代理审判员邓禹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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