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冀0503民初326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7-06
审理经过
原告李长山与被告河北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召马村村民委员会、邢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李长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长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长山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建颖
审判员石海云
人民陪审员吕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