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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3264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30   阅读:

审理法院: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冀0503民初326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7-06

审理经过

原告李长山与被告河北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召马村村民委员会、邢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李长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长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长山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建颖

审判员石海云

人民陪审员吕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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