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乾安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吉0723民初133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5-15
审理经过
原告吴树军与被告德惠市房屋建设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50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昌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