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6)苏0581民初1175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4-25
审理经过
原告常熟市凯隆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飞东、胡朝华房屋迁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市凯隆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吴飞东、胡朝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常熟市凯隆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蒋先锋
人民陪审员俞祚永
人民陪审员瞿元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