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苍山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鲁1324民初37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3-21
审理经过
丁玉华与兰陵县北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兰陵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丁玉华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丁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18元,减半收取计6759元,由原告丁玉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常秀荣
人民陪审员张凤芹
人民陪审员宋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