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冀0802民初31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3-30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富诉被告承德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元,由原告负担188.50元,退给原告188.50元。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卜薇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安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