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鲁0832民初44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1-29
审理经过
原告莫丙玉与被告张继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据原告莫丙玉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给予原告7个工作日提供被告的其他送达地址,被告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莫丙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成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