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宝应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1023民初122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1-05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成宇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扬州丹华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年、戴洪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成宇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扬州丹华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德年、戴洪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扬州成宇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扬州丹华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德年、戴洪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扬州成宇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扬州丹华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顾晓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四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