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内01民终321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1-11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正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兰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府兴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府兴营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2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二审审理查明,一、本案中刘兰芳请求正太公司和府兴营村委会向其交付的房屋为天府小区四期11号商业门脸房(住宅1号楼底商);关于此房屋的具体位置与坐落已经正太公司和府兴营村委会现场确认认可;二、刘兰芳在二审审理中向本院提交了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1642号民事调解书。该生效调解书内容为:杨生全与正太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正太公司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达北街路东(天府花园)1号高层住宅楼底商1至2层连体商业房664平米交付杨生全。经本案双方当事人现场确认认可,该生效调解书涉及的房屋与本案中的房屋属同一所。以上两项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并认可的事实均已记录在卷。故杨生全与本案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应追加杨生全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2字第25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正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国民
审判员鄂晓红
审判员孙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乌日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