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冀11民终116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8-18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怀英、刘秀红、乔秀青因与被上诉人衡水胜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琪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怀英、刘秀红、乔秀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148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孟祥东
审判员马友岽
审判员李成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怡艳平
同类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