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辽07民再3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11-30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志强、丛青与被申请人凌海市瑞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凌海市和平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张鹏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5)凌海新民初字第01000号民事判决与本院(2016)辽07民终809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6)辽民申481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刘志强、丛青、被申请人凌海市瑞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凌海市和平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5)凌海新民初字第01000号民事判决与本院(2016)辽07民终8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畅
审判员刘树林
审判员庄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科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