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冀05民终212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8-28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邢台市桥西区张宽街道办事处西由留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由留社区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焦汝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503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本案拆迁费的补偿标准,一审法院依据焦春安、殷虎平、殷洪文、殷志河等人于2009年9月2日出具的证明认定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该证明没有加盖居委会印章,二审中上诉人依据其提交的证据双委签到表中“焦春安”的签名主张证明中的“焦春安”的签名是虚假的。应结合焦春安同期的签名,对该证明上“焦春安”的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结合鉴定结论对该证明的真实性作出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居委会上报街道办事处的拆迁明细表,但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应对该情况进一步核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503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邢台市桥西区张宽街道办事处西由留社区居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2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信深谦
审判员郝诚
审判员郑延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