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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3111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10   阅读:

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皖01民终311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6-02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芷玲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职业技术学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13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董芷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费用由安徽职业技术学院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为本案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案由错误,本案应属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判决安徽职业技术学院为董芷玲办理房屋产权调换手续纠纷。2001年8月17日,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原名安徽建材工业学校)建设教师集资房,需要拆迁董芷玲居住的房子,遂与董芷玲签订了《合肥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原地安置给董芷玲一套住房,房号102A室。董芷玲对该房享有继续承租的权利,至此董芷玲与安徽职业技术学院之间形成了房屋租赁关系。2016年7月,庐阳区政府为了在董芷玲租住房屋的土地上开发科研所地块项目发出拆迁通知,董芷玲的房子属于再次拆迁的范围(注:11月份该房已被拆除)。根据合肥市政府合政(2015)187号文件,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及《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根据该文件27条“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有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之规定,董芷玲享有产权调换的权利。可是安徽职业技术学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关于终止履行《合肥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函,公然违约。董芷玲起诉安徽职业技术学院的目的就是要求安徽职业技术学院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为董芷玲办理产权调换手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并裁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错误。2、本次拆迁补偿安置,就是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合政(2015)187号文件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及《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来办理的。3、董芷玲与安徽职业技术学院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关系,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本次拆迁的征收人是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被征收人是安徽职业技术学院。而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和董芷玲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公然违约直接导致了董芷玲不能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187号文顺利办理产权调换手续,故本案应属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辩称,法律已明确规定双方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所以应当驳回董芷玲的起诉。另安徽职业技术学院与董芷玲2011年8月17日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也是无效的。

董芷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安徽职业技术学院继续履行协议并按照规定为董芷玲办理产权调换手续,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董芷玲依据其与安徽职业技术学院签订的《合肥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获得继续承租102A室房屋的权利,但102A室房屋再次被拆迁时,董芷玲作为承租人并未与拆迁人、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安置协议。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董芷玲的起诉。

本院查明

双方二审均未提供新证据,对原判所认定而为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拆迁人为了在董芷玲租住的房屋土地上开发科研所地块项目,发出拆迁通知后就董芷玲补偿安置能否实现引起的纠纷,承租人董芷玲的诉请也是要求被拆迁人安徽职业技术学院为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系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董芷玲作为承租人并未与拆迁人、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现其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审法院据此驳回董芷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董芷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利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董江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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