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02民终163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8-17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俞浩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办事处、无锡市和邦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1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俞浩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俞浩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俞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9元,减半收取1374.5元,由上诉人俞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薛崴
代理审判员刘家强
代理审判员宁尚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喆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