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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6民初86743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16   阅读:

审理经过

上诉人霍虎伟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86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霍虎伟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上诉人支付已付房款利息及逾期违约金41069.11元;2.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第一次判决停工令给被上诉人造成68天影响,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认定造成200天影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第一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提出免责150天的调解意向,而原审法院不分析实际情况,竟然做出来超出被上诉人自身预期的认定。

被上诉人辩称

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原告诉称

霍虎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4月16日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已付房款利息33989.13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4月16日为止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8562.29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21日,原、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区××路××街××号房屋,建筑面积为91.30平方米,价款1442540元。关于商品房交付及交付日期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符合交房条件的商品房向原告交付(交房条件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关于逾期交房的处理,双方约定,除遇不可抗力外,如逾期超过30天交付的,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以已付购房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此外被告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被告于同日另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作为《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六,该补充协议第五条“关于房屋交付”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合同项下房屋逾期交付或配套设施延期运行的,不适用合同第五条有关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处理的条款及第九条有关房屋配套设施运行约定的条款,乙方不得主张解除合同且甲方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1)政府行为:是指当事人的合同订立后,因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政策、法律、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或因政府及相关市政、能源公司不能按期完成相关工作并交付使用的”;……5)其他不受被告其合理控制且没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写明款项结清。至约定交房之日,被告并未如期向原告交付房屋。2018年10月26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办理涉诉房屋的入住手续。另查明,被告提供了2015年至2018年期间,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用于证明其因政府行为导致了逾期交房,具体包括以下文件:

1.2015年5月25日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发布《关于加强2015年度中、高考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要求2015年5月31日至6月8日、2015年6月10日至18日,全市范围内各现场白天严格落实降低噪音保证措施,一律禁止夜间施工,中、高考当日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施工现场全天禁止震动施工。

2.2015年6月26日,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发布《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2015年6月26日至6月29日停止所有土石方作业施工。

3.2015年8月11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2015年8月11日至8月14日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

4.2015年8月18日天津市重点开发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发布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为配合做好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空气质量保证工作,2015年8月23日至8月27日,全面停止全市范围内施工现场土石方作业和工程渣土运输。

5.2015年9月24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9月25日,我市空气质量好转,解除了上述应急响应措施。

6.2015年10月14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2015年10月14日至10月17日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10月17日24时起,应急措施解除。

7.2015年11月1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2015年11月1日至11月4日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11月4日24时起,应急措施解除。

8.2015年11月14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2015年11月14日至11月16日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11月16日12时,应急措施解除。

9.2015年11月27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2015年11月27日至12月2日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

10.2015年12月5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2015年12月6日至12月10日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

11.2015年12月18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要求自2015年12月19日7时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12月23日0时至12月24日6时应急措施调整为一级响应,12月24日6时至12月26日12时应急措施调整为二级。12月26日12时后应急响应措施解除。

12.2015年12月31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自2016年1月1日0时起停止所有建筑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2016年1月2日,天津市环保局将预警等级由三级调整为二级,仍要求停止所有建筑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2016年1月4日18时,解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13.2016年1月13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2016年1月13日20时至1月16日12时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

14.2016年3月2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要求自2016年3月2日至3月4日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3月5日8时,应急措施解除。

15.2016年3月14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3月14日至3月18日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3月16日16时起调整为二级响应措施,3月19日调整为三级响应措施,3月21日24时应急响应措施解除。

16.2016年4月13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2016年4月13日至4月15日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4月16日16时起应急措施解除。

17.2016年6月1日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发布《关于加强2016年度中、高考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要求2016年6月1日至6月8日、2016年6月11日至19日,全市范围内各现场白天严格落实降低噪音保证措施,一律禁止夜间施工,中、高考当日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施工现场全天禁止震动施工。

18.2016年6月20日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发布《关于2016夏季达沃斯论坛期间加强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要求,2016年6月24日至6月29日,全市市内六区在建项目全天禁止工程渣土运输,运输车辆不得出入工程现场。

19.2016年10月2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2016年10月2日至10月4日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

20.2016年10月13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2016年10月13日至10月16日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

21.2016年10月24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2016年10月24日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10月26日18时应急措施解除。

22.2016年11月1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11月2日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11月4日0时起调整为二级响应措施,至11月6日14时,应急措施解除。

23.2016年11月11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11月11日20时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11月17日0时起调整为二级应急响应,至11月19日24时,应急措施解除。

24.2016年11月12日,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指挥部发布《关于严格今冬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控的通知》,该通知要求2016年11月15日至2016年12月31日,原则上全市所有在建项目一律停止施工。

25.2016年12月29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要求自12月29日20时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至2017年1月8日14时,应急措施解除。

26.2017年1月15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1月15日20时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至1月18日17时,应急措施解除。

27.2017年2月3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2月3日12时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至2月5日8时,应急措施解除。

28.2017年2月13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2月13日11时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至2月16日18时,应急措施解除。

29.2017年4月1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要求自2017年4月2日18时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至4月7日18时,应急措施解除。

30.2017年5月25日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发布《关于加强2017年中、高考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要求2017年5月31日至6月8日、2017年6月10日至18日,全市范围内各现场白天严格落实降低噪音保证措施,一律禁止夜间施工,中、高考当日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施工现场全天禁止震动施工。

31.2017年8月25日美丽天津一号指挥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2017年8月25日至9月10日,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全面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使,除全运会保障、重大民生工程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

32.2017年8月我市发布《天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全市建成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施工、水泥搅拌及浇注等作业,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

33.2017年10月26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10月26日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至10月28日15时,应急措施解除。

34.2017年11月4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要求自11月4日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至11月7日24时,应急措施解除。

35.2017年11月20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11月20日10时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至11月22日,应急措施解除。

36.2017年11月30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12月1日20时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至12月3日16时,应急措施解除。

37.2017年12月13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12月13日18时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至12月15日14时,应急措施解除。

38.2017年12月20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12月21日18时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至12月24日8时,应急措施解除。

39.2017年12月28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12月28日12时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至12月30日,应急措施解除。

40.2017年12月31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12月31日11时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至2018年1月2日11时,应急措施解除。

41.2018年1月11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要求自1月13日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至1月16日,应急措施解除。

42.2018年2月27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要求自3月1日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至3月4日,应急措施解除。

43.2018年3月9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要求自3月11日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至3月15日8时,应急措施解除。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限年贷款利率为4.35%。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我市陆续出台的相关政府文件是否能够作为免除被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理由。就此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发生因政府行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情形时,可以免除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该约定系原被告双方对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导致的逾期交房免责情形的约定,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2015年至2018年,我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本市出现天气重污染情况下曾多次发布持续时间不同的限制施工的行政措施,既包括全面停止一切施工的行政措施,也包括停止土石方作业施工的行政措施。上述限制施工的行政措施系为了降低近年来因城市的大气和环境污染对百姓生活、健康的影响而实施的惠及民生的环保举措,势必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涉案房屋所在商品房项目的施工进度。同时,即使在涉案房屋主体完工后,涉及土石方作业项目,也会影响与房屋配套相关项目的施工进度,而被告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必须是在主体和配套项目均完工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审批,故上述限制施工的文件,应当属于双方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内容。对于政府相关部门下发的全市范围内停止一切施工行为的文件,应视为对被告施工进度直接影响且为不可归责于被告的客观因素造成的,该影响施工的天数应当在被告的责任范围内予以扣减。对于政府相关部门下发的停止土石方作业施工等限制施工令,根据文件的规定限制施工内容和区域范围,以及被告具体施工的情况,被告符合限制施工内容的亦可扣减相应的天数。综上,一审法院结合涉案项目的开工时间、合同签订时间、履约情况以及停止施工令和限制施工令对被告实际施工产生的影响等,对涉案项目整体酌定扣减被告200天的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原告本次主张被告应承担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4月16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责任,低于一审法院前述认定可以扣减的天数,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霍虎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支付霍虎伟逾期交房利息损失和违约金的天数。

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发生因政府行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情形时,可以免除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该约定系对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导致的逾期交房免责情形的约定,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延期交房天数问题。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逾期交房的天数为289天,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一审法院结合案涉项目的开工时间、合同签订时间、履约情况以及停止施工令和限制施工令对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产生的影响等,酌定扣减200天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霍虎伟主张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4月16日的逾期交房责任,低于一审法院认定的扣减天数,故该主张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霍虎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6.73元,由上诉人霍虎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欣

审判员 阎 涛

审判员 姜腾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洪飞

书记员高志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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