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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开法民一初字第263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7-10   阅读:

审理法院:开平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4)江开法民一初字第26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10-27

审理经过

原告黄振生诉被告开平市百合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受理后,根据被告开平市百合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黄伟康为本案被告,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4年10月31日、2015年7月17日、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均生、被告开平市百合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司徒冠豪、被告黄伟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振生诉称,2006年7月,被告开平市百合镇人民镇府为做好开平碉楼与村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及保护碉楼周边良好的环境风貌和美化村容村貌,经原告同意,决定将原告位于开平市百合镇马降龙村委会永安村的一处旧房屋进行拆除重建,并和原告签订《百合镇碉楼整治房屋改造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百合镇人民政府必须要保证工程质量。2006年,开平市百合镇人民政府把上述房屋的施工重建工程项目委托给承建商黄伟康全权负责,该工程于2007年10月已全部竣工。但原告的新房屋竣工后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就出现大面积裂缝现象,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经相关权威性房屋鉴定部门鉴定,该新建造的房屋没有按照原先的房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房屋的地基基础没有施工,地梁强度不达标,不能正常使用。所以,被告并没有履行当初签订的协议,属于根本违约。事情发生后,经百合镇人民镇府多次出面调解,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故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开平市百合镇人民政府承担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被告必须严格按照原先的房屋设计图纸对现时新建造的房屋进行返工、修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的证据:

1、《百合镇碉楼整治房屋改造协议书》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开平市百合镇人民政府存在合同关系。

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一份,证明涉案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3、图纸复印件六份,证明被告开平市百合镇人民政府没有按图纸对新建房屋进行施工。

被告开平市百合镇人民政府答辩,一、开平市百合镇人民政府为协助和配合市委市政府及市碉楼申报办做好开平碉楼与村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及保护碉楼周边良好的环境风貌和美化村容村貌,按照市碉楼申报办的工作部署和要求,2006年7月,百合镇府以改造工程监督方的名义分别与黄振生、黄振生、黄炳牛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了《百合镇碉楼整治房屋改造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市碉楼申报办按照上述协议将房屋改造和重建工程项目发包给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工程施工人(挂靠施工方)为黄伟康,发包方和承包方根据每户房屋的实际改造情况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改造和重建的具体设计方案及工程施工监理等事项由双方负责落实,百合镇府没有具体参与。因此,原告反映其房屋竣工后出现质量问题与百合镇府无关,百合镇府不是本案的责任过错方。另我方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只是一个补充合同,总的合同是建邦公司与碉楼办签订的。二、根据原告提交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论显示,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规定,上述房屋的地基基础工作状态均正常,房屋的可靠性等级均评定为Ⅱ级,即其可靠性略低于本标准对Ⅰ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上述房屋的混凝土梁、板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是混凝土硬化过程中的收缩变形,与施工过程的养护时间不足或养护措施不当有一定关系,房屋墙体及楼板批荡层爆裂的主要原因是装修时基层没有凿毛,清理不干净或湿润不够所致。因此,原告反映的其房屋没有按照原先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房屋出现上述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原告要求百合镇府承担违约责任并返工修理与事实不符,应当由工程承包方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挂靠人黄伟康负责修缮处理。三、上述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后,百合镇府多次联同市信访局、市文物局等部门组成专项工作组进行联合调处。本着尊重法律和事实的原则主持调解工作,多次召集原告与承包方代表进行沟通协商,争取早日解决上述房屋问题。综上所述,百合镇府不是本案的责任过错方,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追加工程承包方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挂靠人黄伟康为本案被告,负责对房屋进行修缮处理。

被告开平市百合镇人民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三份,证明涉案房屋的施工人。

被告辩称

被告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黄伟康答辩,我方实际有人员跟进和处理,只是原告的要求太高,我们无法办到。

被告黄伟康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

此外,经本院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回复函原件各一份。

经质证,原告对开平市百合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意见;对被告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认为该鉴定报告相当不负责任,该鉴定报告竟然认为房屋安全,根本没有讲如何补救开裂的问题,认为房屋现状是安全的,以后是否安全无法保障,该报告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另对回复函的内容没有异议,但对建议修复的意见有异议。

被告开平市百合镇人民政府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没有意见,但对证据3的图纸认为不会看;对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回复函没有异议,但认为百合镇府没有参与原告房屋的承建、施工、监理,原告要求百合镇府按图纸修复不合理。被告黄伟康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没有意见,但对证据3的图纸认为不会看;对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回复函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对房屋的承建没有偷工减料,当时有监理、市政府监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核证,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回复函来源合法,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对以上证据的认定,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的事实:根据开平碉楼与村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的需要,为了保护碉楼周边良好的环境风貌和美化村容村貌,2006年7月11日,原告黄振生与被告开平市百合镇人民镇府签订《百合镇碉楼整治房屋改造协议书》,合同约定,原告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位于百合镇马降龙村委会永安村民居交由被告开平市百合镇人民政府进行改造。改造工程严格按照图纸和工程预算清单施工,其中改造拆除原告在永安村的房屋不补偿,同意在沙脊(土名)按规划新建房屋一幢,被告开平市百合镇人民政府保证工程质量。改造工程由被告开平市百合镇人民政府组织施工和承担所需费用。协议签订后,开平市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被告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4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平市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原告黄振生房屋的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房屋开工日期2006年12月28日,竣工日期2007年2月27日。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施工,工程质量优良。

原告的上述房屋于2007年2月竣工后几个月内房屋出现裂缝,后经相关部门协调无果。为此,原告于2012年10月8日委托广州润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该房屋的质量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2年11月21日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论认为依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的要求,上述房屋的可靠性等级评定为Ⅱ级,即其可靠性略低于本标准对Ⅰ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处理意见:1、宜对房屋裂缝及其他损坏部位进行修缮处理;2、建议委托方在以后使用过程中定期对该房屋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上报有关部门。

诉讼中,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再次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论认为依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的要求,上述房屋的可靠性等级评定为Ⅱ级,可靠性略低于本标准对Ⅰ级(Ⅰ级即不影响房屋整体承载力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该房屋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处理建议:1、对开裂的墙体采用化学灌浆法进行封闭处理;2、对开裂的楼板采用环氧树脂进行封闭处理;3、对开裂的梁采用压力灌浆法进行封闭处理。就涉案房屋的安全及修复情况,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书面复函,认为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的规定,可靠性鉴定是对已建成二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房屋按设计图纸施工与房屋的可靠性等级评定无关联性;按鉴定报告上的处理意见进行修复,其可靠性可达到Ⅰ级要求。为此,被告黄伟康垫付鉴定费661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不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应否承担本案民事责任,以及涉案房屋应如何进行修复的问题。原告黄振生与被告开平市百合镇人民镇府签订的《百合镇碉楼整治房屋改造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百合镇人民政府应保证其交付给原告的新建房屋符合质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开平市百合镇人民政府虽已依约为原告新建房屋作为因政府整治行为对原告的补偿,但其交付的房屋的墙体出现裂缝,以致原告对该房屋无法正常居住、使用。被告开平市百合镇人民政府所交付的房屋显然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其行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开平市百合镇人民政府承担违约责任有理,本院应予支持。

至于涉案房屋应如何进行修复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本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均认定,涉案房屋的可靠性等级为Ⅱ级,可靠性略低于Ⅰ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可对房屋进行修复的鉴定结论。且按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上的处理意见进行修复,该房屋的可靠性可达到Ⅰ级要求,即不影响房屋整体承载力和使用功能。故应按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上的处理意见对涉案房屋进行修复。

此外,由于本案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黄振生与被告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黄伟康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至于因三被告之间因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调整。故被告开平市百合镇人民政府追加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黄伟康为本案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另对于被告黄伟康已垫付的鉴定费6612元应如何承担的问题,涉及三被告之间另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亦不予调整。被告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开平市百合镇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为原告黄振生的涉案房屋进行修复。修复方案如下:1、对开裂的墙体采用化学灌浆法进行封闭处理;2、对开裂的楼板采用环氧树脂进行封闭处理;3、对开裂的梁采用压力灌浆法进行封闭处理。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开平市百合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司徒有劲

代理审判员甄灼辉

代理审判员余小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梁佩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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