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浦民(行)初字第16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7-24
审理经过
原告邵玲娟诉被告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发展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单宇驰独任审判。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玲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卫东,被告联合发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岗、陈琪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邵玲娟诉称:1993年为浦东发展需要,被告对原告居住地进行征地拆迁,被告擅自制定拆迁安置方案,安置协议违反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少安置原告79.34平方米房屋,未补偿原告宅基地、自留地、杂边地及承包地补偿金、土地出让金,被告在拆迁中隐瞒政策,欺骗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确认原、被告于1993年7月24日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对原告在原区域重新安置。
被告辩称
被告联合发展公司辩称:被告是依法拆迁。双方签订的安置协议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安置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该安置协议没有约定的无效情形或者出现法定无效情形,该安置协议是有效的。不同意原告诉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3年4月9日,被告联合发展公司经批准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房屋所属地块在拆迁范围内。1993年7月24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由被告拆除本市浦东新区原高东镇天主堂XXXX号,以邵玲娟户共4人安置人口计算安置,协议约定以调产方式安置房屋二套,现地址为浦东新区季景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室。双方还另外约定了过渡费、速迁奖励费、搬场费等,安置协议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房屋拆迁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动迁居民情况调查表、私房拆迁征求意见书、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工程估算书、收据、动迁奖励费、退款费、搬场费发放单、房屋拆迁交换产权安置结算书、房屋调配报批单等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991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安置协议时,被告已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原、被告双方协商后,按照当时拆迁房屋的政策签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签订后,签约双方均已实际履行了协议的内容。现原告因拆迁政策的变化,而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认为被告采用胁迫、欺骗方式与其签订协议,被告应按照“拆一还一”的标准给予安置等观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确认双方所签协议无效及重新予以安置的诉请,本院难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邵玲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邵玲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单宇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