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9)杨民(行)初字第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09-04-14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X、杨X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戚X、杨XX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戚X、杨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由原告戚X、杨XX负担人民币40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董薇芬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韩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