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通江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通民初字第122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6-05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通江县建筑集团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通江县利通医药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中原告通江县建筑集团总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通江县利通医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867.3039万元,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于2015年5月28日向原告四川省通江县建筑集团总公司发出《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435165.20元,原告四川省通江县建筑集团总公司未按通知要求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省通江县建筑集团总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向导
人民陪审员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苟小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苟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