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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498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16   阅读:

审理法院:丰镇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4)丰民初字第49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1-16

审理经过

原告杨和平诉被告丰镇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远大公司)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永明独任审理本案,书记员段雅娟担任记录。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和平、被告委托代理人白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和平诉称:2011年9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拆迁协议书》,将原告位于丰镇市旧城区丰华附小面积为121.148平方米的房屋拆除。约定称拆除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200元,合计266232.6元,在此期间,被告补偿了原告70000元。尚欠原告被拆房屋补偿费196525.6元。协议还约定,从拆迁到工程竣工,被告每月补偿原告租房费100元,到原告回迁之日结束。从拆迁到现在在外租房原告已支付了房租39个月,被告只补偿原告1000元,尚欠2900元。

被告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丰镇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丰镇市旧城改造与原告杨和平于2011年9月6日签订《拆迁协议书》,协议确定杨和平被拆房屋面积为121.148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偿价为2200元,合计266525.6元,原告杨和平已领取补偿款人民币70000元,尚欠原告196525.6元。协议还约定,从原告房屋被拆之日,即2011年9月6日到住宅楼竣工原告回迁之日,被告远大公司每月补偿房租1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远大公司补偿原告1000元。到庭审结束前原告租房已达39个月,被告远大公司应补偿原告房租3900元。除已支付的1000元外,还需补偿原告2900元。原告杨和平于2011年9月10日将所有权属本人所有的121.148平方米住宅拆除,时过三年,被告丰镇市远大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在被拆土地上造楼。

本院认为

以上事实,有《房屋拆迁协议书》,原告陈述,经庭审认证,质证,本院认为可以举证,并已采信。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开,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杨和平与被告丰镇市远大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内容表示真实有效,合法,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被告远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回迁的承诺不能实现时应按照约定的补偿价及时对被拆迁户给予补偿。被告远大公司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等价可偿的公平原则。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丰镇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原告杨和平房屋拆迁费266525.6元,远大公司已支付70000元,再补偿196525.6元。房屋租金3900元,远大公司已支付1000元,再支付2900元。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4282元,由被告丰镇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永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段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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