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04年至2005年期间,赵某某与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8.6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位于南汇区惠南镇一套住房转让给朱某,朱某支付了上述购房款。2006年3月,赵某某在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将上述房屋以低价转让给陆某,并至区房地产登记处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从而达到骗取朱某的购房款目的。后赵某某在案发前退还了朱某7.5万元,实际骗得钱款11.1万元。因朱某给付了赵某某购房款后,迟迟拿不到房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今年3月7日,公安机关将赵某某抓获归案。
[律师说法]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最终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财共计11.1万元,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6万元。这起案件的判决对犯罪分子在房屋买卖中进行蓄谋诈骗是一种有力的打击,它保护了房产交易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大快人心呀!
不管是不是最后定性合同诈骗,还是民事欺诈。至少有一点可以确定,赵先生可以获得付出房款1倍以下的违约金。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