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产诉讼案例 » 正文
(2015)任民初字第1111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02   阅读:

审理法院: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任民初字第111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6-03

审理经过

原告曹书文与被告山东金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曹书文委托代理人汤红艳,被告山东金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慧芳、刘中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书文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15日签订交房协议、补充协议等,约定被告为原告安置面积为127.88平方米的住房一套。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搬家费、房屋周转费等。2014年6月,被告声称王府景小区1至3号住宅楼已竣工并验收合格,通知原告交齐各种费用后并办理了上房手续。原告上房后却发现水、电、煤气等没有安装到位,不具备基本的居住条件。后来原告才知道,被告交付的房屋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消防设施等也未经验收。被告为了不承担延期交房产生的法律责任,把未经过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原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把原告置于潜在的危险之中。被告曾经于2013年4月13日出具的声明书中承诺:如在2014年6月30日不能按期交房,房屋周转费按新房面积(合同面积)计算,价格按现行15元/㎡翻倍,即15元*2=30元给拆迁业主。根据被告的承诺,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新房屋面积支付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1月31日的房屋周转费38377.5元,并判决被告支付房屋周转费直至房屋验收合格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山东金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6月30日以后的房屋周转费直至房屋验收合格为止,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原告已于2014年6月26日签收上房通知书,并与王府景物业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承诺书、业主装修申请表、业主信息登记表、防火责任书、王府景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等上房交接材料,并领取了钥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而本案中,被告于2014年6月26日就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了原告占有,从此时起,原告即对房屋实际占有、使用,并对房屋进行了检查验收后装修入住。原、被告之间交房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不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曾经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2009年5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选择产权置换,被告按照原告有证房屋建筑面积在原拆迁安置1:1.11的基础上增加0.39平方给予安置,原告于2009年5月20日前将其房屋腾空交付被告。2009年5月15日,原、被告又签订交房安置协议书,约定安置房屋为南2号楼13层东户A1户型一套,面积为127.88平方米,新建房交房日期为2011年10月1日。2013年4月13日,被告向济宁市住建委出具关于王府景项目上房时间的情况汇报,内容为:2013年3月27日,有部分拆迁业主到贵单位询问济宁王府景项目交房上房的时间,就此问题我公司汇报如下:根据济宁王府景项目施工进度,保守估计济宁王府景项目于2014年6月30日前上房交付使用。如在2014年6月30日不能按期交房,房屋周转费按新房面积(合同面积)计算,价格按现行15元/㎡翻倍,即15元*2=30元给拆迁业主。2014年6月26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钥匙,原告在业主入住通知书、上房通知书、装饰装修承诺书、业主装修申请表、防火责任书、王府景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签了字。另查明,原告安置的房屋为南2号楼13层东户,建筑面积为182.75平方米。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2014年6月30日之前的房屋周转费。

庭审中,原告表示其所主张的房屋验收合格是指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被告代理人表示涉案房屋是否具备上述验收材料需要本单位相关部门核实。但被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房协议书、补充协议、房屋差价款收据、回迁目录、被告出具的关于王府景项目上房时间的情况汇报及被告提供的业主入住通知书、上房通知书、装饰装修承诺书、王府景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交接验收表、上房登记表、钥匙领取表、可视对讲机发放登记表予以证明。原、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根据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及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被告安置给原告的房屋是否交付?2、被告安置给原告的房屋是否经过验收?是否具备基本的居住条件?原告是否知情?3、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周转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关于焦点一,原告承认交付房屋,认为被告把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原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交房行为是无效的。被告认为,原告已于2014年6月26日签收上房通知书及其他有关上房材料,并领取房屋钥匙。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已签收上房通知并领取房屋钥匙,故本院认定,被告安置给原告的房屋已经交付给原告。

关于焦点二,原告认为,被告交房时声称该房已经验收合格,交房后原告得知该房未经验收,且水、电、燃气未安装到位。法庭庭审中,被告未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但认为房屋内通水、通电,认可未通燃气。本院认为,被告在向原告交付房屋时未出具验收报告,在法庭给其限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交验收报告,故本院认定,被告交付的房屋未经验收,亦未接通生活用水、电、燃气。对此,原告是知情的。

关于焦点三,原告认为,被告为了不承担延期交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把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原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交房行为是无效的,故应按其2013年4月13日的答复意见中承诺的支付房屋周转费。被告认为,原告已领取房屋钥匙并对房屋进行了检查验收后装修入住,被告不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故不同意支付房屋周转费。本院认为,被告于2014年6月26日将安置房屋已交付给原告,原告上房后无需周转房屋,被告亦无需再支付房屋周转费。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2009年5月,原、被告双方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拆迁,于2014年6月26日进行了安置,并将2014年6月30日前的房屋周转费已全部支付,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履行完毕。被告交付给原告的安置房屋未经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尚不具备基本生活条件,对此,原告是知情的,在此情况下,原告可以拒绝上房,其在明知该房屋不具备法定或约定交付条件仍同意接受房屋,再主张房屋周转费,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其可在接受房屋后有权要求被告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善房屋交付条件,并主张因房屋交付条件不具备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书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9元,由原告曹书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珂

审判员闫飞

人民陪审员韩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晨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叶新苑律师
专长:房产纠纷、经济合同
电话:15656587313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656587313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