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房子的人,都盼望着房子能早点交付。可是却有人买了现房,却迟迟不与开发商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最后还以开发商迟延履行交房义务的为由,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等近四万元。近日,合肥高新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经查,张某系外地人。2007年11月,张某以自己孩子的名义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住宅现房,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之后,张某当即付清了全部购房款62万余元。两天后,买卖双方又签订了《二期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定》,约定如果该商品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购房人在付清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后十日内,由房屋出售方向购买方书面通知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由于双方进行交易的是现房,已经具备了交付使用条件,因此开发商销售人员随后口头通知张某可以随时来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张某一直没有来办理收房手续。直到2008年6月16日,张某在收到开发商送来的入住通知书后,才前来物业公司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张某认为,自己在付清全款后,开发商没有用书面告知自己可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开发商已构成违约,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7976元。
开发商认为,张某明知自己买的是现房且房屋具备交付条件,造成房屋迟迟不能交付的主要原因在于张某。张某现在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是不合理的。在法官主持的调解中,开发商愿意承担一半费用,但张某坚决要求开发商支付全部费用。法官多次调解,张某均坚持己见,不接受调解。法院认为,张某购买的是现房且其明知可以随时与开发商办理房屋交房手续,在其付清全部房款后,不积极主动与开发商联系办理收房手续,却以合同中的约定书面通知为由,放任房屋的迟延交付,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开发商不构成违约。该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