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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行)初字第262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03   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浦民(行)初字第26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黄秀莲诉被告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发展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单宇驰独任审判。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秀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卫东,被告联合发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树德、陈琪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秀莲诉称:1996年为浦东发展需要,被告对原告居住地进行征地拆迁,被告擅自制定拆迁安置方案,安置协议违反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少安置原告93.71平方米房屋,未补偿原告宅基地、及承包地补偿金,被告在拆迁中隐瞒政策,欺骗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确认原、被告于1996年8月7日签订的《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对原告在原区域重新安置。

被告辩称

被告联合发展公司辩称:被告是依法拆迁。双方签订的安置协议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安置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该安置协议没有约定的无效情形或者出现法定无效情形,该安置协议是有效的。不同意原告诉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6年5月10日,被告联合发展公司经批准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房屋所属地块在拆迁范围内。1996年8月7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约定由被告拆除本市浦东新区原东沟镇高南村张家宅XXX号,建筑面积211.4平方米。协议约定双方互换房屋产权,按互换房屋面积、质量结算差价,安置产权房屋两套,建筑面积117.69平方米,其中96平方米按照三分之一成本价计算,现地址为浦东新区冬融路XXX弄XXX号XXX室、季景路XXX弄XXX号XXX室。双方还另外约定了速迁奖励金、搬家费等,安置协议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房屋拆迁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动迁调查表、私房拆迁征求意见书、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估价单、互换产权安置费用结算表、工程估算书、拆迁私房领款通知单、私房调产结算领付款单、收据、房屋调配报批单等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991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安置协议时,被告已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原、被告双方协商后,按照当时拆迁房屋的政策签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签订后,签约双方均已实际履行了协议的内容。现原告因拆迁政策的变化,而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认为被告采用胁迫、欺骗方式与其签订协议,被告应按照“拆一还一”的标准给予安置等观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确认双方所签协议无效及重新予以安置的诉请,本院难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秀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秀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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