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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黟民一初字第00298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04   阅读:

审理法院:黟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黟民一初字第0029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9-01

审理经过

原告黟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诉被告王小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强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黟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代理人许振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黟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诉称:因漳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需要,黟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对王小奶位于黟县碧阳镇马道村金家组房屋实施征收。双方于2013年1月21日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协商同意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王小奶选择高岐家园7幢404室房屋及7幢22号储藏室作为安置房;黟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房屋差价及补偿、奖励,应支付王小奶共计160055元差价(含按期搬迁奖6280元),王小奶应在2013年3月20日前搬迁腾空房屋;黟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在王小奶搬迁腾空房屋后5日内对房屋进行验收确认,在验收合格后3日内一次性结算差价,并在2013年7月31日前交付高岐家园7幢404室房屋及7幢22号储藏室。合同签订后,王小奶没有按期搬迁。经多次催告,但王小奶一直拒绝。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小奶立即交付集建碧阳(2002)023号房屋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黟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黟编字(2012)12号《关于同意成立黟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批复》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及其主要职责;

2、产权调换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已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达成协议,王小奶应于2013年3月20日之前交付房屋;

3、安置房预选房确认单复印件一份,证明王小奶已经选定高岐家园7幢404室房屋、7幢22车库及7幢10号储藏室作为调换的房屋;

4、催告通知两份(2013年9月29日,2014年2月8日),证明已经两次书面通知王小奶依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5、个人宅基地申报表复印件一份,证明王小奶是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被告辩称

王小奶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对黟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当庭出示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黟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出示的所有证据,经审查,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本院均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为加快漳河流域县城段综合治理和环境保护,黟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黟政房征决(2012)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实施房屋征收。王小奶的房屋位于黟县碧阳镇马道村金家村民组(城乡个人宅基地申报表号:黟集建碧阳(2002)23号,建筑面积为157.01M2),在征收范围之内。2013年1月21日,黟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王小奶经协商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签订了《黟县漳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同意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王小奶选定黟县高岐家园7幢404号建筑面积为135.81M2的房屋一套、7幢22号面积为26.01M2的车库一间、7幢10号面积为14.07M2的储藏室一间作为安置房;黟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另行支付王小奶房屋面积差价款及补偿、奖励等各项费用合计160055元(含按期搬迁奖6280元);王小奶应在2013年3月20日前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黟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在王小奶搬迁腾空房屋后5日内对房屋进行验收确认,在验收合格后3日内一次性结算差价,并在2013年7月31日前交付高岐家园安置房。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签订后,王小奶并未按期搬迁腾空房屋。黟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分别于2013年9月29日日、2014年2月8日向王小奶发出催告通知,催其搬迁腾空房屋,但王小奶一直拒绝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黟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黟政房征决(2012)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书》,与王小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黟县漳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黟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张王小奶按双方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向其交付房屋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王小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小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黟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交付位于黟县碧阳镇马道村金家村民组处的房屋。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40元,由被告王小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叶强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施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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