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产诉讼案例 » 正文
(2016)鄂2802民初1275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07   阅读:

审理法院:利川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6)鄂2802民初127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5-11

审理经过

原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局)、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东城办事处)诉被告杨方、罗煜、杨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清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土资源局、东城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孙邦平,被告杨方、杨洋未到庭,被告罗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国土资源局、东城办事处诉称:2013年6月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以鄂政土批(2013)704号文件,批准了利川市2013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坐落于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岩洞寺村12.2660公顷集体土地。同年6月13日,原告依法下达了利土资告字(2013)3号征收土地公告。因被告的房屋位于该征地范围内,原、被告通过协商,聘请了来凤欣贸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评估。双方于2014年12月5日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高层安置)088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高层安置)089号》,协议约定房屋采用高层安置置换,附属物、附属设施及装潢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房未交付前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地面附作物和构筑物由被告在规定的时间自行拆除,协议生效后,被告再不享有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该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4年12月22日领取了协议约定的附属物、附属设施及装潢补偿费、搬迁费、过渡安置费、占地面积补差金额581977元。被告至今为止,未自行拆除协议约定的房屋,致使香连康健城项目建设无法顺利进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终止妨害行为,即将被告所有的坐落于东城街道办事处岩洞寺三组香连康健城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腾空交原告拆除;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方、罗煜、杨洋辩称:原告所述不实。东城办事处的聂主任承诺对涉案房屋的附属物及水电气的搬迁给予补偿,但一直未补偿到位。被告并未妨害香连康健城项目的建设,被告全家人已搬离涉案房屋,现租住在榨木村太阳小区60号陈文碧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因本市城南新区香连康健城项目建设需要,原告国土资源局需征收坐落于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岩洞寺村12.2660公顷集体土地。2013年6月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以鄂政土批(2013)704号文件,批准了利川市2013年度第十批次建设用地。同年6月13日,原告国土资源局依法下达了利土资告字(2013)3号征收土地公告。因被告的房屋位于该征地范围内,原、被告通过协商,聘请来凤欣贸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评估。原告国土资源局与被告杨方、杨洋于2014年12月5日分别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高层安置)088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高层安置)089号》,协议约定:房屋采用高层安置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附属物、附属设施及装饰装潢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房未交付前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地面附作物和构筑物由被告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在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将由东城街道办事处组织拆除,同时东城办事处作为第三方在协议上签章。该协议签订后,被告杨方于2014年12月5日向东城办事处共出具领款单3张,于同年12月22日从东城办事处得到了上述协议约定的附属物、附属设施及装饰装潢补偿费、搬迁费、过渡安置费、占地面积差额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81977元。但被告以楼顶砌好的空心砖、老屋的阶檐石、以前使用的林兵的自来水、水电气的搬迁补偿款不到位为由拒绝拆除涉案房屋。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前诉讼请求。此案因原、被告为补偿范围发生争议,故调解未果。

另查明,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将地面附作物和构建筑物自行拆除,东城办事处曾组织拆除未果。被告虽将涉案房屋腾空,并已迁出,租住在本市太阳小区60号陈文碧家,但被告罗煜安排其父母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解决的纠纷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原告行使的权利是债权请求权,因此必须审查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结合本案,原告国土资源局为城南新区香连康健城项目建设所需而征收被告的房屋,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高层安置)088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高层安置)089号》,其补偿符合征收房屋补偿标准、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方、罗煜、杨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搬离并腾空位于本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岩洞寺社区三组香连康健城项目用地红线控制范围内原属自己且已评估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杨方、罗煜、杨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清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荩方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叶新苑律师
专长:房产纠纷、经济合同
电话:15656587313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656587313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