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刘某与福州某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合同中写明刘某所购某店面土地使用权为70年,然而等刘某办下产权证时,才发现使用年限比合同约定少了30年。双方打起官司。 近日,市仲裁委作出仲裁,因某开发商存在明显过错,应赔偿刘某5000元。
买来的店面“缩水”
1999年11月,刘某与某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买下台江区八一七路某楼盘2间店面。双方在合同第一条约定,土地使用年限自1999年5月17日到2069年5月17日。2005年11月,刘某领取了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发现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终止日为2039年5月17日,比合同约定少30年。双方发生纠纷。
去年6月,双方向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开发商要刘某付所购房的尾款2.4万余元,刘某则要求开发商赔偿3.9万余元。去年8月,市仲裁委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店主要求卖方赔款
在庭审中,刘某认为,某开发商在售楼时,以所售店面土地使用权限达70年作为“卖点”,抬高了房产价值,欺骗了购房者。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五)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刘某认为,合同是开发商提供的,开发商应非常清楚有关商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40年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应要求消费者必须知道这一规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既然开发商承诺其使用年限为70年,消费者有理由予以信赖。因此,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有明显过错。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让,而开发商没有把准确的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告知业主,过错明显。同时,在售楼中以延长土地使用年限来提高房屋售价应属于欺诈行为。按照店面所在地段和减少30年使用年限等因素测算,刘某提出开发商应向其赔偿3.9万余元。
仲裁委裁决条款无效
而某开发商则认为,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是针对整个楼盘用地,而不是对刘某的单一店面的规定,因此合同中70年的描述是正确的,不存在欺诈。
市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所签合同中关于 “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住,土地使用年限自1999年5月17日到2069年5月17日”的条款,因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抵触而无效。刘某的店面依法只能拥有40年的土地使用权,其预期拥有70年使用权不具有现实可能性。因此,刘某所称的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采信。但开发商提供了无效条款的合同,令购房者产生不现实的期盼,造成有利于开发商的购房意向。开发商的过错给购房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开发商应向刘某赔偿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