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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李某以105万元购买北京市东城区一处商品房,支付首付款80万元后再办理贷款期间出现问题无法办理贷款。在与开发商协商过程中,开发商将房屋转卖他人并以李某违约为由拒不退还首付款。本律师代理案件后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起诉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并赔偿双倍损失共计160万元,案件一/二审全部胜诉。成为北京为数不多的一房二买双倍索赔胜诉案件。
法律依据: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