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产诉讼案例 » 正文
(2011)沪二中民(行)终字第68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22   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1)沪二中民(行)终字第6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1-11-01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甲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1)虹民(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甲及其委托理人黄奇,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虹口土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原审第三人陈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本市东长治路609弄36号系公房,房屋原承租人系王甲母亲陈仁玲,1989年3月23日,陈仁玲病故,该户未变更承租人。2009年1月21日,虹口土发中心取得沪房虹拆许字(2009)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上述房屋实施拆迁。经虹口土发中心查询,该户为一证两户,王甲及女儿王乙、陈乙、王甲、陈甲系一本户口本,户主为王甲(陈乙、王甲、陈甲系1999年11月及2000年9月分别迁入)。另一本户口本为王丁、方某某、王丙,户主为王丁。2011年1月12日,王丁出具委托书给王甲,授权王甲与虹口土发中心签订协议。同年1月15日,王甲持委托书与虹口土发中心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确认房屋建筑面积36.19平方米,认定安置人口为上述两册户口本登记在册的八人。该户选择货币化安置,总计货币补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6,706元,王甲在虹口土发中心提供的承诺书上签字认可,确认该款项“包含一次性补贴及动迁政策规定的全部补偿、补贴费用”。双方还约定,虹口土发中心给予该户本市新二路某弄某号102室、预测建筑面积90.07平方米、暂定总房价为816,034.20元的房屋一套。同日王甲立承诺书一份,表示该安置的房屋产权人为王丁,承诺书由全体被安置人员签名盖章。协议签订后,王甲按约搬离了原址,并领取了补偿款。事后,王甲表示,其签订该协议,系为了早日帮助王丁一家三口摆脱居住困难,其曾多次向动迁部门提出不应安置陈乙、王甲、陈甲,既使协议中列入了三人的名字,因三人系以非法手段迁入户口,今后户籍管理部门纠错后,仍可将陈乙、王甲、陈甲获取的动迁补偿费用追回,故王甲签订协议系不得已而为之。王甲书面承诺,陈乙、王甲、陈甲的动迁补偿费用计755,676元,“何时按有关政策规定,将户口退回原处后,本人将及时把以上款项如实交回有关部门,归还国家”。王甲现起诉请求确认其与虹口土发中心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陈乙、王甲、陈甲的安置内容无效。

原审法院另查明:陈乙、王甲、陈甲于2011年3月6日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其在安置中应得份额。因王甲起诉要求确认部分安置内容无效,该分割安置款的案件已中止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王甲与虹口土发中心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签约主体符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协议内容亦符合有关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政策,该协议应属合法有效。王甲以陈乙、王甲、陈甲系非法迁入户口为由,要求确认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对陈乙、王甲、陈甲给予的补偿内容无效,但王甲并未提供相关依据,户籍管理部门亦未启动王甲主张的纠错程序,陈乙、王甲、陈甲的户口并未经法定程序被撤销登记。涉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审遂判决驳回王甲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王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甲上诉称:原审第三人在入户申请书上伪造上诉人的签名,显然是非法将户口迁入被拆迁房屋。即使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其户口,不影响对原审第三人不应作为被安置对象的认定。被上诉人虹口土发中心无权以国有资产对已查明为非法入户的原审第三人进行安置。且原审第三人虽在被拆迁房屋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但从未实际居住,原审第三人在他处购买过商品房,故不是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不符合安置人口的规定。上诉人在发现原审第三人非法迁入户口的行为后,不断通过信访等方式要求有关部门予以纠正,也向被上诉人反映此情况。经被上诉人再三做工作,上诉人考虑到解决王丁家庭的实际居住困难,并考虑到户籍登记部门一旦对原审第三人冒用上诉人名义迁入户口的行为予以查实纠正,原审第三人作为安置对象应获的安置约定也属无效。在此情况下,上诉人才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对该协议中涉及原审第三人安置的部分非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判决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虹口土发中心辩称:原审第三人系户籍在册人员,对其进行安置符合拆迁基地的操作口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上诉人自愿签订,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原审第三人陈乙、王甲、陈甲述称:其系合法的户籍在册人员,被上诉人依法将原审第三人作为安置对象,并无不当。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甲作为被拆迁公有住房的代表与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无不当。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应安置人口,系按拆迁基地的操作口径增加对上诉人户总的拆迁补偿安置金额,有利于上诉人户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安置利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侵犯上诉人户的合法权益,亦不符合法定的无效情形。上诉人认为原审第三人伪造其签字非法迁入户口,而不应作为安置对象的问题,经查,有关部门未启动对原审第三人户口予以纠错的程序,上诉人现认为其与被上诉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对原审第三人进行安置的内容无效,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王甲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王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华

代理审判员葛翔

代理审判员田华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沈倪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叶新苑律师
专长:房产纠纷、经济合同
电话:15656587313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656587313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