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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941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0-08   阅读:

审理法院:遵义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94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7-24

审理经过

原告杨琴国诉被告遵义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琴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杜祥吉、方文友,被告遵义县人民政府之委托代理人刘富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琴国诉称:2013年9月28日,被告强行将原告坐落于龙坑镇黄金地段的私有商业用房约460平方米予以拆除。事后,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房屋的装修赔偿费发生争议。2013年12月5日双方共同委托遵义恒信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依法进行咨询评估。同时,被告相关负责人同意由原告提供房屋装修相关项目的市场合理价款及原房屋结构图片、录像等资料供评估公司作参考依据,并承诺以评估公司出具的价款咨询报告书为补偿依据。2013年12月30日,遵义恒信源公司作出杨琴国装修构配件重置价格的咨询报告,双方对评估报告估价价款388069.69元签字予以认可。原告曾多次拿着评估报告去被告处领取赔偿款时,均被拒绝。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合理、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我特诉来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我房屋装修赔偿费388069.69元,并承担违约损失5432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遵义县人民政府辩称:原告的诉讼没有事实依据,与客观事实相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列》相关规定,龙坑镇天池大街南部片区旧城改建项目已纳入《遵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并纳入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被告于2011年9月20日依法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同时公布了补偿安置方案。原告的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由于原告提出的要求偏离了补偿安置方案。被告不同意其不合理的补偿要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未能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合同》。被告于2013年8月7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供两种补偿安置方式供原告选择,并明确无论原告选择产权调换还是选择货币补偿,其房屋内装修的补偿金额以评估结论为准。如选择产权调换,则原告应当支付被告1242708元,如选择货币补偿,则被告应支付原告2145576元和房屋室内装修的补偿金额。原告的请求应当视其选择的补偿方案能确定,目前尚处于待定状态。由于原告没有明确选择补偿方式,致使被告无法进行安置补偿。原告请求的利息于法无据,本案中,一旦原告明确了安置补偿方式,被告将立即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安置补偿方案处于待定状态。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琴国的房屋系国有土地上房屋,位于遵义县龙坑镇天池大街。2011年5月,被告遵义县人民政府将天池大街南部片区纳入2011年危旧房和市政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原告房屋位于改造范围之内。2011年9月20日,被告遵义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遵义县龙坑镇天池大街南部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并同时发布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和《天池大街南部片区旧城改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并确定征收主体为遵义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遵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龙坑镇人民政府。2013年8月7日,被告遵义县人民政府作出县府房征补(2013)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3年10月12日,龙坑镇政府与杨琴国、方文友达成协议(一),明确就房屋及附属实施等相关数据和事宜,经双方认可,作为征收补偿认定依据。2013年10月20日,杨琴国对其所有的两个门面与龙坑镇政府达成协议(二),其中第四条约定,“门面的停产停业损失和过渡费等,由政府与开发商协调,参照李荣亮、杨国刚两户2013年9月28日与龙坑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标准执行(即一个门面补助10万元,杨琴国家两个门面则补助20万元)。9月28日以后,门面过渡费按补偿方案25元/㎡执行,另按奖励政策每平方米加23元,即按48元/㎡计算过渡费”。2014年3月3日,杨琴国在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领取该协议(二)中约定的20万元现金。2014年1月25日,由杨琴国签名的龙坑镇中龙酒店项目房屋拆迁勘丈申请复核表载明查补水池、围墙、防盗门等九项勘丈内容共计价值57972元。2014年3月12日,杨琴国出具借条的载明:“今借到龙坑镇人民政府现金161652元,此款为杨琴国户天池大街(中龙酒店)项目拆迁两个门面共120平方米18个月过渡费103680与房外附属设施查补款57972元,签订正式协议时,将扣除此款”。2013年12月5日,龙坑镇政府与杨琴国协商共同委托询价机构遵义恒信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价格咨询报告,由该公司对杨琴国房屋所涉及的《装修构配件工程重置价格咨询明细表》中列明的应急灯、热水器等配件工程进行价格评估。2013年12月30日,该公司对上述配件工程作出价格咨询结果为388069.69元。2014年2月12日,双方对该价格予以认可。原告杨琴国即以此为依据请求被告遵义县人民政府支付其388069.69元。

另查明原告杨琴国被征收的房屋已被拆除。被告遵义县人民政府对龙坑镇政府实施的上述行为均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房屋征收决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和《天池大街南部片区旧城改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协议》、《咨询报告》、《装修构配件工程重置价格咨询明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琴国的房屋位于遵义县龙坑镇天池大街,被告遵义县人民政府将其纳入2011年危旧房和市政基础设施改造范围内,并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之规定,对原告被征收的房屋,被告应当对其进行补偿。本案中,被告遵义县人民政府征收并拆除原告杨琴国的房屋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龙坑镇政府与杨琴国就补偿事项部分分项签订协议,并依据所签订的协议对原告进行了分项补偿。对杨琴国房屋装修构配件工程部分的补偿,龙坑镇政府与杨琴国共同委托遵义恒信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杨琴国房屋所涉及的《装修构配件工程重置价格咨询明细表》中列明的应急灯、热水器等配件工程进行价格评估。并对该公司作出的价格咨询结果388069.69元予以认可,应视为双方对该项的补偿内容已达成协议,被告遵义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约履行,以该评估结果为据对原告进行补偿。原告请求由被告支付其补偿款388069.6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违约损失,因双方对该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未明确约定,其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遵义县人民政府向原告杨琴国支付补偿款388069.69元。限判决生效后30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杨琴国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被告遵义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代志林

审判员汪明秀

审判员胡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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