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文登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4)威文高民一初字第23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1-12
审理经过
牛英建与文登区张家产镇车卧岛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英建及其委托代理人于会军、被告文登区张家产镇车卧岛村村民委员会之法定代表人王波、委托代理人张华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牛英建诉称,1997年被告对车卧岛村进行规划,将原告父亲的房屋四间拆除,当时原告父亲已经去世,房屋由原告继承,被告与原告达成协议,被告为原告新盖或者置换房屋四间,现经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未履行该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为原告重建四间房屋或者置换四间房屋。
被告辩称
被告文登区张家产镇车卧岛村村民委员会辩称,1997年时因规划需要拆除了原告父亲的四间房屋属实,当时与原告达成的协议是村委补偿原告1000元(当时已用往来账抵顶),并在原告要回迁户口时予以准许,并在原告户口迁回后同意给原告批准宅基地,但现在由于政策发生了变化,原告的户口无法迁回村里,并且村里现在也无法为原告批准宅基地,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因文登区张家产镇车卧岛村规划需要,被告于1997年时拆除了原告父亲的四间房屋,原、被告均认可的协议为在原告要求回迁户口时被告予以准许,并在原告将户口迁回后重新给原告批准宅基地,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议,被告以政策发生变化,原协议无法履行为由,表示协议已经无法履行。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涉案房屋于1997年拆除,原、被告当时虽然达成协议,但由于经过18年时间,相关法律和政策出现了很大的改变,现双方均认可的同意户口回迁、重新批准宅基地的原协议内容因涉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职权,被告已无法单独履行,原告坚持要求被告为自己重建或者置换四间房屋,由于被告根本无法履行,因此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牛英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牛英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丛晓涛